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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280号原告:杨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张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牛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孔晓斌审 判 员  程鹤鹤人民陪审员  孙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