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280号原告:杨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张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牛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孔晓斌审 判 员 程鹤鹤人民陪审员 孙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