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行审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唐春珍、宁建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春珍,宁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3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执行人唐春珍,女,1978年2月19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宁建平,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唐春珍、宁建平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2]-7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2]-7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唐春珍、宁建平于2012年9月生育一小孩,属违法生育,唐春珍、宁建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据此,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唐春珍、宁建平作出攸计生征字[2012]-7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8718元,女方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8718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7436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7436元,合计34872元。本院认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唐春珍、宁建平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2]-7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唐春珍、宁建平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已缴纳5000元,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下差29872元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2]-7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丽敏提示:法院的证明书或结案裁定书是终结本案执行的唯一凭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