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玉环县城关壹零捌娱乐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玉环县城关壹零捌娱乐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421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县城关壹零捌娱乐厅,经营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经营者李金明,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玉环县城关壹零捌娱乐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员 连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邢雪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