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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韦和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和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844号被执行人:韦和祖,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16)粤0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韦和祖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缴财产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8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