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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谭淑杰与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淑杰,王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780号原告:谭淑杰,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风,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亮,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谭淑杰与被告王亮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王亮的工作单位,但不能提供该单位的具体名称及其他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