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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620宗理与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理,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620号原告:宗理,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徐正平,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峰,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理与被告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理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宗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理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29元由宗理负担。审 判 长  吴 英人民陪审员  汤龙寿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