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620宗理与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理,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620号原告:宗理,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徐正平,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峰,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理与被告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理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宗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理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29元由宗理负担。审 判 长 吴 英人民陪审员 汤龙寿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