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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岁年与慕鸿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岁年,慕鸿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631号原告:张岁年,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东,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干部,住镇原县。系原告之子,特别代理。被告:慕鸿毅,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原告张岁年与被告慕鸿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岁年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张岁年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岁年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岁年负担。审判员  李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志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