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5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童建与钟俊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建,钟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5303号之一原告:童建,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知己,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俊飞,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6)皖0122民初53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钟俊飞所有的房产以及计恩来提供担保的房产。判决生效后,被告已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钟俊飞共有的位于住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东路丽水天锦苑13A幢605室房产(产权证号:肥东100259**)的查封;二、解除对计恩来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龙岗河畔雅居15幢405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瑞林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皖0122民初5303号之一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对原告童建诉被告钟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解除对钟俊飞共有的位于住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东路丽水天锦苑13A幢605室房产(产权证号:肥东100259**)的查封;二、解除对计恩来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龙岗河畔雅居15幢405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的查封。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七月日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民初5303号之一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对原告童建诉被告钟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解除对钟俊飞共有的位于住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东路丽水天锦苑13A幢605室房产(产权证号:肥东100259**)的查封;二、解除对计恩来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龙岗河畔雅居15幢405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的查封。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七月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皖0122民初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皖0122民初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二O一七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