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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阳与麦萌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麦萌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296号原告:陈阳,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告:麦萌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2幢1034室。法定代表人:何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阳诉被告麦萌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陈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阳负担。审 判 长  万 军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XX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盛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