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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戴南薇与叶宋清、吴慧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南薇,叶宋清,吴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保834号原告戴南薇,女,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叶宋清,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吴慧珍,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南薇诉被告叶宋清、吴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南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名下的资金8088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南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宋清、吴慧珍银行账户内存款808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项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常孝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