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铁锋分局拒绝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铁锋分局,齐齐哈尔南山湖滑雪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04行初4号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铁锋分局,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和平街152号。法定代表人陈绍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宝新,该局副局长。第三人齐齐哈尔南山湖滑雪乐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铁锋分局拒绝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雅明审 判 员 施宝忠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顾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