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鹏与杜江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鹏,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杜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杜江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刘鹏垫支的购车款及违约金16万元,但至今被执行人杜江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江登记所有的川SR88**号宝马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