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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鹏与杜江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鹏,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杜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杜江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刘鹏垫支的购车款及违约金16万元,但至今被执行人杜江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江登记所有的川SR88**号宝马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