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4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国泰、方良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泰,方良惠,陈开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4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国泰,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洪颖峰,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良惠,女,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开堂,男,汉族,1961年11月9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泰与被执行人方良惠、陈开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