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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永乐诉被告娄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乐,娄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24民初1043号 原告:冯永乐,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 被告:娄敏红(又名女女),女,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乐诉被告娄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永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永乐以与被告娄敏红私下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永乐撤回对被告娄敏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永乐负担。 审判员  王学道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姜伟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