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926号原告: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甲29号楼北侧楼房一层106号。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被告: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驿马乡高阜村。法定代表人:侯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金,山西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山西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对本院审理此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晋1181民初6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晋11民终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晋1181民初67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甲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792元,减半收取9396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立香审 判 员 张海霞人民陪审员 褚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