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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501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7年3月2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商水县公安局民警在禁毒排查中发现在商水县张明乡老门谭村一房外地上种植有罂粟,该罂粟系被告人何某某所种,经现场清点罂粟苗计605株,当场铲除,并由公安机关扣押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销毁清单、照片、查获经过;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书;4、现场勘查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605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被告人何某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殷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井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