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行审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亿丰置业(湖州)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亿丰置业(湖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02行审346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法定代表人闵山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亿丰置业(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经济开发区龙溪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蔡晓敏。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湖执(三)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亿丰置业(湖州)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于2011年4月初,委托湖州汇亚驰程广告有限公司在湖州亿丰建材城1#、2#、3#、10#楼楼顶建设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总面积1494平方米,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61000元。期间被执行人亿丰置业(湖州)有限公司2011年开始建设,2012年、2013年取得湖州市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而2014年至今一直未进行延续审批,也未在到期后对1#、2#、3#、10#楼顶的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自行拆除,至今该设施作为亿丰置业(湖州)有限公司市场销售宣传投入使用中。案发后申请人经湖州市规划局复函(湖城规函【2016】4号)确认:亿丰置业(湖州)有限公司建设的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申请执行人认为,亿丰置业(湖州)有限公司建设的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未经延续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设置于湖州亿丰建材城1#、2#、3#、10#楼楼顶的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2、罚款161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湖执(直)强催告字[2017]第2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就第二项罚款16100元的事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湖执(三)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其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湖执(三)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罚款人民币16100元及逾期缴纳罚款的滞纳金事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美华审 判 员 盛丽萍人民陪审员 费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濮建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