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中心城区豪威音响设备经营部与易应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中心城区豪威音响设备经营部,易应平,何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豪威音响设备经营部,注册号511100601548463(1-1)。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25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仁秋,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易应平,男,生于1972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双福镇。被执行人:何威,男,生于1989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乐山市中心城区豪威音响设备经营部申请执行易应平、何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190000元及利息,并从2015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257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易应平在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现暂不具备提取条件。对被执行人易应平与案外人郭群芳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瓷镇路2号2幢3单元3楼1号住房(产权证号:监证0065084号)予以查封,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易应平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何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