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肖龙与成都市零度味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龙,成都市零度味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795号原告:肖龙,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成都市零度味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1单元10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林。原告肖龙与被告成都市零度味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6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多次电话联系原告肖龙无果,于2017年6月15日经法定程序向原告肖龙邮寄送达《民事裁定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和《公告》等诉讼文书。2017年6月20日,本院向原告肖龙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妥投。经审理查明,原告肖龙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有其本人签字并按捺手印,所属地址应视为原告肖龙确认的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本案因原告肖龙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原告肖龙实际接受,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肖龙自《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龙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冯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