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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龙子湖区好妈妈宝宝风动店与杨芹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龙子湖区好妈妈宝宝风动店,杨芹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886号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好妈妈宝宝风动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营者:王传莉,女,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杨芹芹,女,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好妈妈宝宝风动店张诉被告杨芹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好妈妈宝宝风动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好妈妈宝宝风动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好妈妈宝宝风动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好妈妈宝宝风动店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房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