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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振英、何发元等与魏国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振英,何发元,魏国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754号原告:贾振英,女,193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何发元,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汝南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霞,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国富,男,194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贾振英、何发元与被告魏国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振英、何发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汝生人民陪审员  张 成人民陪审员  胡捞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