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关于张玉云与张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97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云,张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97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云。被执行人张艳芳。关于张玉云与张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2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艳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艳芳所有的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款每月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春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