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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帅与白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帅,白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368号原告:黄帅,男,1986年6月4日生,住尚志市。被告:白杨,男,1988年9月21日生,住尚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帅诉被告白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帅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帅负担。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鞠春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