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雯雯诉被告闫荣珍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雯雯,闫荣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749号原告:刘雯雯,女,1993年1月22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被告:闫荣珍,女,1969年6月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刘雯雯诉被告闫荣珍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刘雯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雯雯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刘雯雯136.5元,其余136.5元由刘雯雯负担。审判员 谢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