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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雯雯诉被告闫荣珍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雯雯,闫荣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749号原告:刘雯雯,女,1993年1月22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被告:闫荣珍,女,1969年6月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刘雯雯诉被告闫荣珍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刘雯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雯雯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刘雯雯136.5元,其余136.5元由刘雯雯负担。审判员  谢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