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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齐萍、林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萍,林萍,陈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萍,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萍,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旺良,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齐萍与林萍、陈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101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30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林萍、陈旺良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林萍、陈旺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3日本院向福鼎市桐山街道十字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该居委会证实林萍目前未在该社区居住且无法联系,向福鼎市白琳镇白琳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该居委会证实陈旺良目前未在该社区居住且无法联系,齐萍也未能提供林萍、陈旺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