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贾玉连与被告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连,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480号原告:贾玉连,男,1980年7月1日出生。被告: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原告贾玉连与被告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贾玉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玉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5.00元,由原告贾玉连负担。审判员 王丽君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