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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陈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陈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被执行人李陈侠,女,195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883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陈侠在中国农业银行颍上六十铺分理处的存款250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上,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