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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华某某、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华某某,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1民初506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华某某,男。被告尕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华某某、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4日以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切羊卓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扎西才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