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华某某、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华某某,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1民初506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华某某,男。被告尕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华某某、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4日以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切羊卓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扎西才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