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6428徐红利与鲁俊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利,鲁俊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6428号原告:徐红利,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现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俊杰,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现羁押于江苏省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213、215号。代表人:俞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赢,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红利与被告鲁俊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红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被告鲁俊杰,被告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红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83101.28元,合计赔偿93101.2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9日,鲁俊杰驾驶苏B×××××小型轿车在江阴市××路颐景家苑门口西侧地段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遇情停留在中心双黄线上的徐红利,致使徐红利受伤的交通事故。江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鲁俊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苏B×××××小型轿车在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截止到2017年5月7日,徐红利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92651.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18元/天×25天),合计93101.28元,被告鲁俊杰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他是苏B×××××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该车在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由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赔偿,不足部分,他现在没有经济能力,等他服刑期满后打工赚钱赔付原告。被告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苏B×××××小型轿车在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他公司已垫付徐红利医疗费10000元,医疗费中要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9日18时25分许,鲁俊杰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江阴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颐景家苑门口西侧地段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徐广河、王艳玲及遇情停留在中心双黄线上的行人徐红利,造成徐广河、王艳玲、徐红利受伤,徐广河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江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鲁俊杰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时超速行驶,未及时查明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徐广河死亡的主要原因,徐广河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其违法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一定原因,认定鲁俊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广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鲁俊杰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时超速行驶,未及时查明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王艳玲受伤的主要原因,王艳玲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其违法行为是造成其受伤的一定原因,认定鲁俊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艳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鲁俊杰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时超速行驶,未及时查明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徐红利受伤的直接原因,徐红利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认定鲁俊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红利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徐红利被送往江阴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1月23日出院,后陆续前往江阴市中医院门诊治疗,截止到2017年5月7日,徐红利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92651.28元。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为徐红利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另查明:苏B×××××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鲁俊杰,该车在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7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7)苏0281刑初1041号刑事判决,判决鲁俊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月25日,本院受理原告徐义龙、张玉珍、王艳玲、徐梓焱诉被告鲁俊杰、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6月12日,本院受理原告王艳玲诉被告鲁俊杰、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病历卡、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2017)苏0281刑初1041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江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徐红利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由鲁俊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损失的确定问题。1、医疗费:本案中,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和费用清单、病历卡、出院记录等证据,本院确认截止到2017年5月7日,徐红利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92651.28元。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提出医疗费中要剔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非医保用药清单及可替代用药清单,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截止到2017年5月7日,徐红利共住院25天,徐红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18元/天×25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截止到2017年5月7日,徐红利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92651.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18元/天×25天),合计93101.28元。(三)关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分配问题本案中,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为苏B×××××小型轿车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徐广河死亡、王艳玲及徐红利两人受伤,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已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支付给徐红利,考虑王艳玲和徐红利的伤情及损失,本院酌定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分配给徐红利受伤一案,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分配给徐广河死亡一案11万元;商业三者险50万元限额分配给徐广河死亡一案412000元,分配给徐红利受伤一案83000元,分配给王艳玲受伤一案5000元。(四)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具体分配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为苏B×××××小型轿车承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本院上述酌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配方案,对徐红利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3101.28元应由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0000元(已履行),不足部分损失83101.28元元由鲁俊杰赔偿。本案中,鲁俊杰与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之间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应当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且鲁俊杰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种。根据本院上述酌定的商业三者险50万元限额分配方案,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应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83000元,仍有不足部分101.28元由鲁俊杰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红利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3101.2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3000元,合计赔偿93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83000元;由鲁俊杰赔偿101.28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徐红利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徐红利已预交),由鲁俊杰负担1元,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负担464元。鲁俊杰、人寿保险江阴支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徐红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钱宇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蔡晓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1)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