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山市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南路136号合展大厦2座八楼802卡之四。法定代表人:麦允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仪,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跃,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原,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山市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其已重新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