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严涛与朱晓明、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涛,朱晓明,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657号申请执行人严涛,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朱晓明,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9905551C,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花鸟市场3幢。法定代表人陈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依据(2016)苏1324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晓明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严涛203900元,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3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朱晓明、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严涛申请,2017年1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晓明、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2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2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3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朱晓明名下位于泗洪县半岛花园x-x-xx室房产(该房产为预告登记且有抵押),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婷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