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威与被执行人徐永松、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赵威,徐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威。被执行人:徐永松。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威与被执行人徐永松、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佳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佳称,被执行人徐永松向申请执行人赵威借款一事异议人并不知情。借条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4年12月17日在大县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由男方承担。在法院的调解协议是律师欺哄下达成的。法院执行违法,异议人没有收到处于执行状态中的通知,对异议人错误采取的执行措施已严重破坏了异议人的生存条件。请求撤销大邑法院作出的裁定。申请执行人赵威未提交答辩意见。被执行人徐永松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了原告赵威与被告徐永松、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在查清借贷事实、确认被告徐永松、张佳向原告赵威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连带清偿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被告徐永松、张佳向原告赵威偿还借款的协议,本院以(2016)川0129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徐永松、张佳未按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威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川0129执3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永松、张佳银行存款456445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佳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异议人张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张佳是本院正在执行的(2017)川0129执34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依法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本院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如对执行依据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佳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马 艳人民陪审员 马玉珍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常路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