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二敏与被执行人保靖县阳朝乡龙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二敏,保靖县阳朝乡龙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5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二敏,男,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被执行人:保靖县阳朝乡龙头村村民委员会,保靖县阳朝乡龙头村。法定代表人龙讯,该村主任。在龙二敏申请执行保靖县阳朝乡龙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7)湘3125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35000元,已执行0元,因被执行人保靖县阳朝乡龙头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5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