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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枝江市农民专业合同联合社、宜昌环星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枝江市农民专业合同联合社,宜昌环星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农民专业合同联合社。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被执行人:宜昌环星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滨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爱民,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爱民,男,生于1967年12月6日,汉族,经商,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农民专业合同联合社与被执行人宜昌环星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爱民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0479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