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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许玉珍与翟同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珍,翟同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597号原告:许玉珍,女,汉族被告:翟同选,男,汉族。原告许玉珍与被告翟同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许玉珍负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夏瑞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