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许玉珍与翟同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珍,翟同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597号原告:许玉珍,女,汉族被告:翟同选,男,汉族。原告许玉珍与被告翟同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许玉珍负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夏瑞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