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菊莲与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莲,王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584号原告:吴菊莲,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小华,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菊莲诉被告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菊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6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菊莲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何巧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