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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菊莲与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莲,王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584号原告:吴菊莲,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小华,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菊莲诉被告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菊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6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菊莲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何巧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