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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欢与被执行人于海宝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欢,于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张欢,居民身份230202199004011049,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清洁村。被执行人于海宝,居民身份证号230231198910201018,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拜泉县国富镇国强村。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94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鹏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