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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佳宝与河南省赛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佳宝,河南省赛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880号原告:程佳宝,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军,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原告程佳宝之父。被告:河南省赛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9层906号。法定代表人:杨新明,经理。原告程佳宝与被告河南省赛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程佳宝诉称,2016年5月1日,原告父亲通过合法手续购买二手标志牌轿车一辆并登记在原告名下,2016年6月19日被告将原告车辆强行开走。后经过诉讼,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2016)豫0105民初197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将东风标致HBB165号轿车返还原告程佳宝。判决生效后,2017年3月27日,原告经与被告相关人员交接,取回了东风标致HBB165汽车。被告共扣押车辆九个月,在扣押期间,原告所购买的交强险、商业险均未起到使用价值,同时造成了原告的其他损失。综上,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九个月的车辆折旧费5232.6元,九个月的商业保险费用2389.86元,九个月的交强险费用675元。二、脱保导致首保自费的费用400元,更换电瓶、更换后视镜壳、清洗发动机费用615元,配钥匙200元。三、索车诉讼产生的旅差费、交通费共计341.5元。四、赔偿车内配置及物品行车记录仪一个400元,优盘一个30元、抱枕四个100元。以上四项合计10383.96元。被告河南省赛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9层906号,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按照原告所述侵权行为地也在郑州市,因此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特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将该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地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侵权案件,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区,侵权行为地也在郑州市,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史一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