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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中原与王增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原,王增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484号原告:王中原,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3日,住禹州市。被告:王增建,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5日,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根,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中原诉被告王增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中原承担。审判员 :高自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