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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李治君、成都好快乐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华,李治君,成都好快乐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259号原告:刘秀华,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双流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治君,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成都好快乐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幢1单元10层4号。法定代表人:杨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负责人:姜晓香,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秀华诉被告李治君、成都好快乐零部件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秀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汤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