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018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