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018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