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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晋江中天模具有限公司与揭阳市裕之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中天模具有限公司,揭阳市裕之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151号原告:晋江中天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普照社区崎林路22号。法定代表人:庄和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安,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明燕,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阳市裕之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榕池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黄惠杰,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晋江中天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裕之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晋江中天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晋江中天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中天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晋江中天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许玉娇速 录 员 许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