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万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万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076号原告: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梁昕,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昱,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万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齐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现已达成和解,原告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万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1元,由原告上海道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