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万丽酒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铁岭市银州区万丽酒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吴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庆红,系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温凯,系该行职员。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万丽酒店,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娱乐一条街*幢**房号。经营者:李永刚,系该酒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昊(系该酒店员工),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万丽酒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放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