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8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武学与何海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武学,何海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81民初580号原告:金武学,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何海林,男,年龄不详,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原告金武学与被告何海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武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海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武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土地承包费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承包原告2.5公顷水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同时约定,被告承包原告土地应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14000.00元,被告于2016年9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秋后卖完粮将承包费一次性付清。后被告并未按承诺期限偿还原告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土地承包费1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何海林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4000.00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承包原告土地,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应当按着约定给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承包费14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14000.00元整。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被告何海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闫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