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连生辉与陈振海、张珠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生辉,陈振海,张珠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839号原告:连生辉,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零桂基,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海,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广西田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永机,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霭涛,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珠萍,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连生辉与被告陈振海、张珠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原告连生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连生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龙 彪代理审判员  雷月影人民陪审员  梁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彩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