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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淑明、罗文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淑明,罗文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869号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南苑村4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167659。法定代表人:王丽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然兴,男,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戴淑明,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罗文川,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淑明、罗文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艳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