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凯普化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凯普化学有限公司,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3762号原告:浙江兰溪凯普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新桥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周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绍峰,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英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凯普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兰溪凯普化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保全价值6.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兰溪凯普化学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