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何晓洲与欧阳明星、彭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洲,欧阳明星,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78号原告何晓洲,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振、林琪,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欧阳明星,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彭艳,女,1972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洲诉被告欧阳明星、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洲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欧阳明星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晓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欧阳明星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