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汤尧与王超、宋书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尧,王超,宋书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2015号原告汤尧,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洵、刘姣,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超,男被告宋书贝,女,原告汤尧诉被告王超、被告宋书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国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超、被告宋书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尧诉称:2017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王超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超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2%,2017年3月20日还款,逾期则每日按未还本息总额的1%给付违约金。被告王超和被告宋书贝是夫妻关系,由于被告王超逾期后既没有还本金也没有付利息,故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偿借款本金100000元,下欠利息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3月21日开始,按照每逾期1日承担未偿还本息总额1‰的标准计算)。原告汤尧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两份、收条两张、银行转账记录、照片两张。证明被告王超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已收到借款。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档案信息。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超未到庭口头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被告宋书贝未到庭口头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王超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超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2%,2017年3月20日还款,逾期则每日按未还本息总额的1%给付违约金。当天王超还向汤尧出具了收条两张,分别写明收到汤尧银行转帐55000元、收到汤尧现金45000元。借款时,王超与被告宋书贝是夫妻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王超已经向汤尧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超向原告汤尧借款,有其与原告汤尧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向原告汤尧出具的收条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清楚、明确,该借款发生在被告王超与被告宋书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汤尧要求被告王超、被告宋书贝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月利率2%给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汤尧要求被告王超、被告宋书贝以未还本息的总额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法律允许的上限,且以息计息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超、被告宋书贝向原告汤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王超、被告宋书贝向原告汤尧给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王超、被告宋书贝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向原告汤尧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四、驳回原告汤尧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元、财产保全费1030元,合计2212元,由被告王超、被告宋书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鑫橦 微信公众号“”